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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信阳市浉河区润达名酒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15民初87号
案件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信阳市浉河区润达名酒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区润达名酒商贸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初87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号。

机构代码:709061038。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伟、张其程,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润达名酒商贸行。

经营地址: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号门面房。

经营者:王玉霞,女,汉族,地址: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斌,男,汉族,1976年1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霞侵害商标权纠��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签订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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