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初87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号。
机构代码:709061038。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伟、张其程,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润达名酒商贸行。
经营地址: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号门面房。
经营者:王玉霞,女,汉族,地址: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斌,男,汉族,1976年1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霞侵害商标权纠��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签订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