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民初76号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路4218号。
法定代表人:姚文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青松,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雨湖区天天发纸品店,经营场所���潭市雨湖区经营者:刘美云,女,汉族,1979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天天发纸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湘辉审 判 长 蔡 涛代理审判员 杨 晟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何 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