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496号 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霞,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原告卢少文与被告李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卢少文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少文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少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少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