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550号原告:吴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天晋睿建材商行经营者:刘亮原告吴华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天晋睿建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吴华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于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50000元减少为1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吴���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天晋睿建材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诉。
本案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050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
审 判 长 余 晖代理审判员 龙 峰代理审判员 潘 威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杨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