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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刘正权商标权侵权纠纷2017民初1705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04民初1705号
案件名称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刘正权商标权侵权纠纷2017民初170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刘正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705号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徐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正权,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址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油菜坪村*组**号。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正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经赫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授权,拥有第1405051号“OCHIRLY”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就侵犯该商标权的行为进行合法维权行为。

被告刘正权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淘宝网开设YOUMORE优陌衣舍网店销售侵犯原告第14050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被告侵犯原告第14050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以销售、展示等方式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3、被告立即销毁带有原告商标权的全部侵权商品库存;

4、被告赔偿原告因被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7万元;

5、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及差旅费用等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6、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主张由于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收货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德福大厦,该地址属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委托他人通过网购邮寄方式向被告购买涉案被控侵权商品,收货地址虽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但是该地址既非侵权行为实施地,亦非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而不能以原告随意指定的被控侵权商品的收货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否则原告将能以中国大陆内任一具有知识产权管辖权之法院作为诉讼法院,致使管辖制度形同虚设,失去其应有之意。

鉴于被告的住址位于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油菜坪村1组41号,属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且广州市越秀区亦不是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诉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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