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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东镕源食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2016民初9077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05民初9077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东镕源食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2016民初907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东镕源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5民初907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磊,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东镕源食品店,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经营者:何德灿。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东镕源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查本案被告没有提起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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