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6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坤,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文化程度初中,住普宁市。
因本案于2016年9月25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3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尚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坤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6年4月始,被告人陈某坤在本市白云区某街某小区某仓内,储存并销售假冒“BURBERRY”、“TOMMYHILFIGER”、“HERMES”、“LOUISVUITTON”、“LACOSTE”等注册商标的衣服。
同年9月25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陈某坤,并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衣服1批。
经鉴定,假冒“BURBERRY”、“TOMMYHILFIGER”注册商标的衣服1600件,价值人民币287650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其所出售的衣服每件只有20元左右,没有价格鉴定的那么贵。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4月始,被告人陈某坤在本市白云区某街某小区某仓内,储存并销售假冒“BURBERRY”、“TOMMYHILFIGER”、“HERMES”、“LOUISVUITTON”、“LACOSTE”等注册商标的衣服。
同年9月25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陈某坤,并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衣服1批。
经鉴定,假冒“BURBERRY”、“TOMMYHILFIGER”注册商标的衣服1600件,价值人民币2876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邓某、黄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缴获的涉案侵权衣服照片,审讯视频光碟,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说明,鉴定书、产品价格证明,被侵权产品的注册资料,证据材料清单和房屋租赁合同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调取涉案证据的情况说明,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云价认鉴〔2016〕63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坤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坤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坤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陈某坤辩解其所销售的侵权产品每件只有二十元左右,鉴定价格过高的辩解,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对被告人陈某坤扣押在案的现金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1批,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文人民陪审员 聂清玉人民陪审员 刘葵生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