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1250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召馨食品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召楼路*********号。
经营者:陈慧德,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滨海镇中南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成,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召馨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双方和解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建亮二〇一七年一月五���书记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