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152号原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福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龙,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济南阿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福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春,女,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丽,女,1979年2月2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济南阿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济南阿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济南阿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济南阿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