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2819号原告:上海远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番禹路1028号203-19室。
法定代表人:邹宏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晓,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远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2栋5层2号。
法定代表人:王冰。
原告上海远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远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远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远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远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远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远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