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辖终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潍坊迪尔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纸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潘福超,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潍坊迪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因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16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潍坊迪尔康食品有限公司上诉称,山东潍坊迪尔康食品有限公司虽然在四川省成都市进行了参展活动,但该活动并非是销售行为,只是对产品的展览,因此,即使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也不在四川省成都市,且本案的原告、被告都不在四川省成都市,故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实山东潍坊迪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在“2016年成都春季糖酒会”期间展销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通过四川省成都市��都公证处对山东潍坊迪尔康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9日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一段25号金麒麟酒店展销涉案产品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
因此,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以及原审法院认定四川省成都市系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原审法院认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