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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与程春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民初842号
案件名称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与程春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程春兰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42号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金帆街966号金帆孵化基地3#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翔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新,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春兰,女,1965年7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乐平市。

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春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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