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802~1804-1号原告:许文艺,男,汉族,1974年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格尔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址山镇东溪飞机场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玉平。
被告:董定荣,男,汉族,1971年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许文艺与被告鹤山市格尔卫浴实业有限公司、董定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21××××.X、名称为“水龙头(13501)”,专利号ZL20123057××××.5、名称为“水龙头手柄(12801)”,专利号ZL20133021××××.8、名称为“龙头手柄(1350系列)”】纠纷三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开庭前变更每案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属处分己方诉权,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第1点、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艺撤诉。
本三案每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文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