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吴某甲假冒注册商标罪2017刑终28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刑终28号
案件名称吴某甲假冒注册商标罪2017刑终28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某甲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28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甲,外号阿高,出生地广东省潮阳市,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因本案于2016年7月5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粤0111刑初2690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某甲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核证据、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2月始,被告人吴某甲租用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乌溪村迎龙一巷9号自建楼首层,并先后雇佣同案人马兴业、吴某乙吴某丙、黄某、马某(均已判刑)等人,未经注册商标“LANCOME”、“DIOR”、“CHANEL”、“MARCJACOBS(DAISY)”、“GUERLAIN”权利人许可,在上址加工、生产上述品牌的香水。

2015年4月1日,被告人吴某甲指使同案人马兴业、吴予光等人将上址的机械设备、制假材料、包装材料搬迁至钟落潭镇竹料竹一村的1栋2层的自建楼内,在该处继续加工、生产上述品牌的香水。

同年5月12日,公安人员在竹料竹一村该栋自建楼内抓获五同案人,并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香水、香水包装盒及灌装机等物品1批。

经鉴定,缴获的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香水共价值人民币10533064元。

2016年7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甲经网上追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定的涉案的赃物及照片、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搜查笔录,送货单,房屋租赁合同,欧某(中国)有限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美国玛亚科布商标公司、娇蓝有限公司(法国)出具的“LANCOME”、“CHANEL”、“DIOR”、“MRACJACOBS”、“GUERLANIN”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等知识产权证明及报案材料、鉴定材料、无授权证明、价格证明等书证,广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穗价认鉴〔2015〕943号关于1批假冒注册商标香水的商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同案人马兴业、吴某乙吴某丙、黄某、马某的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证人周某乙、冯某乙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人梁某乙、邱某的证言,同案人马兴业、吴某乙吴某丙、黄某、马某的供述及辨认材料,到案经过、身份材料以及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某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其不是老板,其是从犯,涉案商品未流入市场是犯罪未遂,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在判决书中列举,所列证据在原审开庭时已当庭出示并质证,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吴某甲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对于吴某甲在共同犯罪的地位、作用已作详细阐述,本院予以认同;

吴某甲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犯罪行为已既遂,是否销售不影响犯罪结果的发生;

本案涉案金额高达上千万元,情节属于特别严重,原审判决对吴某甲量起点刑,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吴某甲的上诉理由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甲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吴某甲的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