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72号原告北京万象博众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厢黄旗七彩华园15号楼1302室。
法定代表人付杰,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泽明,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德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吴河堤村工业园区58号。
法定代表人柴文忠,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象博众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德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万象博众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求申请书,撤回对被告廊坊市德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象博众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