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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与李欢欢、深圳市首弘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82民初16923号
案件名称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与李欢欢、深圳市首弘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李欢欢,深圳市首弘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923号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黄元村腾雪梅户***楼。

法定代表人:张翔蔚,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新,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欢欢,女,1993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深圳市首弘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塘下围周家路*号厂房*****栋楼*楼。

法定代表人:谢元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欢欢、深圳市首弘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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