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210号原告:广州铂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82号1409房。
法定代表人:涂志秀,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新淼,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燕琴,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黄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广巍,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芳,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铂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广州铂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铂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铂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已由原告广州铂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交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广州铂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