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证保2号申请人:许建武,男,住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学俊,福州元创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古田县棋闽机械厂(经营者吴其敏),住所地古田县城东街道西山村上井垅垅头。
申请人许建武与被申请人古田县棋闽机械厂(以下简称棋闽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许建武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棋闽机械厂位于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西山村上井垅垅头厂房内涉嫌侵害许建武名称为“植物破碎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0820145606.4)的产品及销售凭证进行证据保全。
经本院初步审查,许建武提交了名称为“植物破碎机”、专利号为ZL200820145606.4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可以证明讼争专利的专利权人是许建武,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许建武同时还提交涉嫌侵权产品的照片作为棋闽机械厂涉嫌侵害许建武专利权的初步证据。
本院认为,许建武系讼争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许建武已提供棋闽机械厂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如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相关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许建武申请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古田县棋闽机械厂位于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西山村上井垅垅头厂房内涉嫌侵害许建武名称为“植物破碎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0820145606.4)的产品及销售凭证采取查封、扣押或复制、拍照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