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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寿明与李荣华,王启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渝05民初563号
案件名称张寿明与李荣华,王启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寿明,李荣华,王启超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563号原告:张寿明,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李荣华,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松,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揭阳市博佳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

被告:王启超,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松,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揭阳市博佳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寿明与被告李荣华、王启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张寿明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寿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寿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寿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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