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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巧仙与吉诗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吉诗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00583号
案件名称毛巧仙与吉诗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吉诗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毛巧仙,吉诗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吉诗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万事达商贸(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00583号原告:毛巧仙,女,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诗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负责人:SharanJethanandValiram,执行董事。

被告:吉诗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SharanJethanandValiram,执行董事。

被告:万事达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田荣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嘉、吴姗,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巧仙与被告吉诗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吉诗美成都分公司)、吉诗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诗美公司)、万事达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毛巧仙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吉诗美成都分公司、吉诗美公司、万事达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毛巧仙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吉诗美成都分公司、吉诗美公司、万事达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巧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巧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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