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553号原告: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昌东镇。
法定代表人:胡年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志刚,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海星,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兴业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吉安市吉安市青原区河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袁先银。
被告:江西省吉水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法定代表人:黄金水。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安兴业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吉水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是原告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00元,退回原告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