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183号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号。
法定代表人:阮忠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利群集团淄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商场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孟海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宏,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翊,男,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利群集团淄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利群集团淄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