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329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高密市某某服饰广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某某服饰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