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551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l层、3层及北楼3-4层)。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敬伟,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辰多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洲石路111号富源工业城C11栋第4层。
法定代表人:赖定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辰多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交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