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初121号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二路5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30634013X。
法定代表人:刘春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凯华、陈浩楠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峰区薇薇新娘婚纱摄影馆。
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解放大道76号。
经营者:王伟。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文峰区薇薇新娘婚纱摄影馆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权利的依法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