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459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洪合易家福超市,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江南时代广场(国贸中心**幢)。
经营者:曹仙伟,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洪合易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