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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李俊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703知民初260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李俊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李俊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260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峰,男,汉族,1991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城区,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浠、白晓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俊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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