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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马克轮胎(青岛)有限公司与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东知民初字第182号
案件名称迪马克轮胎(青岛)有限公司与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迪马克轮胎(青岛)有限公司,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知民初字第182号原告:迪马克轮胎(青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延福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涛,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霖,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学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慧琼,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昕,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迪马克轮胎(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迪马克轮胎(青岛)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迪马克轮胎(青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05元,减半收取10703元,由原告迪马克轮胎(青岛)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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