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782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火车站西24号西平房。
法定代表人:陆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巨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志敏大道87号(信息服务业产业园)A栋103。
法定代表人:郑剑波,董事长。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游戏天堂公司)诉被告江西巨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巨网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审理期间,被告巨网公司于答辩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院对本案无权管辖,并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巨网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为,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本院无权审理本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巨网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本案系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游戏天堂公司所主张的权利系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诉讼所针对的是被告通过网络传播原告依法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单机游戏的行为,被诉侵权行为系典型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游戏天堂公司以其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选择起诉法院,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巨网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西巨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