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682号原告:陈华斌,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伟,浙江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胡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花街西大道1308号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必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勇军,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华斌与被告永康市胡杨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陈华斌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华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斌��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华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