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初113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响林,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明勇,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邵阳市,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新宁县曙光五金百货经营部,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刘家井社区解放路9号镇政府门面。
经营者:陈超源,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荣,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宁县,系陈超源父亲。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宁县曙光五金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计462元,由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晓飞审 判 员 莫佩华人民陪审员 魏 峰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林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