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民终42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风火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国西路天成楼旁地块之一。
法定代表人:张成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龙的礼享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中33号第一栋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石宏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淑萍,广东全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风火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龙的礼享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的礼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7598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风火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风火公司是第13520157注册商标合法持有人并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
该商标图案由“o”和字母“IH”组合,主要采用黑白两种颜色。
“o”寓意着火锅店的“火锅”和中文“我”的谐音,“I”是中文“爱”的谐音;
“H”是中文“吃”的谐音。
形象地体现了“爱吃火锅”和我爱吃火锅的独特寓意。
自风火公司成立起一直在使用此商标并一直在做大量推广宣传。
龙的礼享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风火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给风火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二、一审法院错误认定“IH”是家电行业中电磁加热技术的通用标识,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1.风火公司的第13520157注册商标同时享有著作权(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一个美术作品,与通用标识没有关联。
在翻译词典和百科文件中记载“电磁加热”的英文名和标准翻译是“electromagneticheating”,按照英文语法也无法缩写为“IH”,显而易见“电磁加热”和“IH”根本没有关联。
2.一审法院依据商标法59条判定龙的礼享公司为正常使用“IH”图标属于法律理解错误。
“IH”不是电饭锅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也不能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也不是地名。
3.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解读中,详细说明了语言文字法立法的目的为禁止乱造音译词,乱取名,滥用外文和企业在商品包装说明中乱用的现象,龙的礼享公司所说的“IH”是代表“电磁加热”技术名,是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IH”两个外文字母表示产品的特点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三、一审法院对龙的礼享公司出具的“广东家电协会文件”和“龙的LONGDE”驰名商标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内容是否真实,没有进行审查,就采纳了文件内容,导致做出错误的判断。
1.广东家电协会文件内容中提到风火公司通过法院寄出的起诉状,起诉“广东龙的”“天际TONZE”“伊来特”等多家企业。
事实上,风火公司到目前根本没有起诉过其它公司,文件中说“IH”在家电行业代表“电磁加热”英文是(Inductionheating)与事实不符。
经在商标局网站查证家电行业中多数企业已在产品分类表第11类及电饭锅,电磁炉注册含有“IH”的商标(比如:广东伊来特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号18283589的商标;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分别为17009313、16646972、15233995、16998141、18361497的商标;
福库电子株式会社的商标号为18792951的商标)等,某些还是广东家电协会会长级别的企业。
2.“龙的LONGDE”驰名商标的批复件复印件无法辨认其真实性,无法确认龙的礼享公司是“龙的LONGDE”驰名商标的权利人。
“龙的LONGDE”驰名商标的批复件上的商标跟侵权产品上使用的不是同一商标,图标并非驰名商标,龙的礼享公司在侵权产品和包装上特意凸显使用的IH图标大于图标中的字母,标示在侵权产品和包装最显著部位,与风火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度在90%以上。
风火公司注册的商标已有一定的知名度,龙的礼享公司所生产的授权产品在2016年才推出,在风火公司注册商标申请之后。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不当等情形。
请求二审法院在正确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全部支持风火公司的请求,依法维护风火公司的合法权益。
龙的礼享公司辩称,1.早在风火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前,“IH”标志已被各大商家使用,早已在家电行业中代表电磁加热技术的通用含义,风火公司属恶意抢注;
2.风火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使用了“IH”商标,龙的礼享公司的行为不会造成混淆;
3.龙的礼享公司并没有把“IH”作为商标使用,仅作为表示电磁加热技术,龙的礼享公司使用的是龙的商标,龙的礼享公司的知名度高于风火公司,风火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万元,龙的礼享公司的注册资本是300万元,龙的礼享公司获得众多荣誉,龙的礼享公司不可能傍风火公司的商标进行销售。
风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认定龙的礼享公司侵犯风火公司的第1352015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龙的礼享公司停止对风火公司依法享有的第1352015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
3.判令龙的礼享公司赔偿风火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
4.判令龙的礼享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正版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5.判令龙的礼享公司承担风火公司调查取证等费用232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风火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3日,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加工、销售:五金电器,家居;
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
龙的礼享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9日,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家用电器、日用百货、家居用品、保健器材、数码电子产品、皮具箱包、五金制品。
风火公司是第13520157号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炉子、电炉、高压锅等,有效期限为2015年2月7日至2025年2月6日。
商标局出具商标驰字(2013)118号文件认定使用在吸尘机上的“龙的LONGDE”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6年6月27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应风火公司申请,委派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跟随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成林于同年7月4日上午来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美食城后面一顺丰快递收寄点,张成林凭网络交易截图及身份证,从快递收寄点提取货物三箱,公证人员对收寄点的周边环境进行拍照。
之后,公证员和某人员随张成林来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国际商业城B区5座首层一间标识为“快捷快递”的商铺,张成林从该商铺领取快递一份,公证人员对该商铺进行了拍摄。
提取物品后,张成林将上述物品运至本公证处,公证人员对物品全貌及快递单进行了拍摄;
随后,张成林拆开上述全部物品的外包装,取出电饭煲及相关发票,公证人员进行了拍摄。
拍摄完毕后,张成林将上述电饭煲重新包装,由本公证处进行封存并拍照。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对上述事实出具了(2016)粤佛顺德第26622号公证书。
公证书附件13的第1页至第12页显示:网店名为Longde龙的官方旗舰店,商品名称为“龙的(Longde)电饭煲3D电饭锅IH电磁智能铁斧智能预约饭煲5L”。
经一审法院庭审查验,上述公证取得的电饭煲封存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现场开启证据保全的纸箱,内有一个包装箱,包装箱内有电饭煲一个、说明书、顺丰速运单、发票各一份。
1.最外面的包装箱标有“Longde龙的”以及“广东龙的集团有限公司监制、中山市龙的礼享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中33号,电话:07602382****,传真:076023821190,网址:××”等字样。
2.里面的包装箱封箱面标有“Longde龙的”“IH电磁电饭煲(Electromagneticcooker)LDIH502/1300W/5.0L”,较大侧面标有“Longde龙的”“IH电磁电饭煲(Electromagneticcooker)1300W/5.0L”“IH智能火”等字样,较小侧面标有“Longde龙的”“LDIH502”“IH电磁电饭煲”以及广东龙的集团有限公司监制、中山市龙的礼享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中33号第一栋第二层,热线:076023820970/23820911,传真:076023821190,网址:××”等字样;
3.电饭煲盖子上标有“Longde龙的”“智能火SmartInductionCooker/IH”,电饭煲侧面的标签上标有“Longde龙的”“产品名称:IH电磁电饭煲”“产品型号:LDIH502”;
4.说明书封面标有“Longde龙的”“IH电磁电饭煲使用说明书”,封底标有“Longde龙的”“广东龙的集团有限公司监制、中山市龙的礼享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等字样;
5.顺丰速运快递单的寄件单位写明是龙的厨房电器京东,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中33号,电饭煲IH502;
发票的金额590元。
双方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
广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出具给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记载:IH电饭煲是由日本率先研发和生产的高科技电饭煲,IH是家电行业中代表“电磁加热”技术的通用识别标志,是英文单词InductionHeating的缩写,此标识已广泛使用在具有电磁加热技术的家电产品上,国内大多数知名家电企业均有IH电饭煲推出市场。
龙的礼享公司提供的网页打印件显示,在百度百科中IH电饭煲的解释为依靠磁力线穿透锅体进行加热,在京东商城和淘宝商城中有多个知名品牌的家电企业均推出IH电饭煲。
双方未能对风火公司因其所主张的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龙的礼享公司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风火公司称其经济损失100000元的依据是网页上显示的销量及库存情况,维权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复印机打印费用,风火公司为此提供公证费票据(金额620元)、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金额500元)、收款收据(158元)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IH是否是家电行业中对电磁加热技术的统称;
2.龙的礼享公司是否侵犯风火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焦点1。
广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在出具给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材料中说明IH是英文InductionHeating的缩写,在家电行业中是电磁加热技术的通用识别标志,该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据具有专业性、权威性,证据的证明力较高,另从龙的礼享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可知,国内多家知名家电企业均有推出IH电饭煲,对生产者和消费者来说,IH代表了产品的技术特点即电磁加热,两者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可以认定IH是家电行业中电磁加热技术的通用识别标志。
焦点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它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本案中,虽然风火公司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了商标,但其不能禁止他人对IH含义的正当使用。
纵观本案,龙的礼享公司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方式和目的,龙的礼享公司在使用“IH”字样时基本都与“电磁电饭煲”“SmartInductionCooker”“Electromagneticcooker”一起使用,没有故意突出使用“IH”字样,相反,龙的礼享公司在其产品、产品包装上以及网店等地方突出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标“Longde龙的”,两者相对比,更能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是“Longde龙的”商标,可见,龙的礼享公司在其产品、产品包装等上使用IH是为了说明该电饭煲的技术特点即电磁加热,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另从使用后果看,龙的礼享公司使用的“Longde龙的”商标在吸尘机上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风火公司注册的商标的知名度较低,且被控侵权产品突出使用的是“Longde龙的”标识,且产品包装等材料上注明的生产商、监制商、电话、传真网址、厂址等均与龙的礼享公司有关,与风火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相关公众在选择产品时不会将龙的礼享公司生产的“Longde龙的”IH电磁电饭煲误认为是风火公司的产品。
由此可见,龙的礼享公司使用IH标识是为了说明产品的技术特点即电磁加热,属于正当使用,风火公司无权禁止。
综上所述,风火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风火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46元,减半收取为1173元,由风火公司负担1173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风火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第13520157号商标受理通知书;
2.作品创作说明书;
3.著作权授权书;
以上证据拟证明IH标识是合法注册商标,风火公司对该注册商标享有著作权;
4.产品图片、订单及收据、宣传图册,拟证明风火公司在一直使用涉案商标;
5.网页打印件,拟证明龙的礼享公司对被诉侵产品的宣传、销售情况;
6.被诉侵权产品照片,拟证明龙的礼享公司存在侵权;
7.部分知名品牌网络销售图片截图;
8.百度百科、360百科、搜狗百科、知网空间、有道词典等对“电磁加热”“电饭锅”的注解截图;
以上证据拟证明“电磁加热”的通用名不是“IH”;
9.广东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官网截图、中华人民共和国QB/T40992010《电饭锅及类似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QB/T39011999《家用电器产品型号命名通则》,拟证明龙的礼享公司的说法及广东家电协会的文件内容与相关规定及事实不符;
10、其他知名企业对“IH”标识的注册情况,拟证明各大知名家电企业并不认为“IH”是行业通用名。
被上诉人龙的礼享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了“2016年中国礼品行业TOP30杰出品牌”荣誉证书一份,拟证明龙的礼享公司的知名度高于风火公司,不可能造成对风火公司产品的混淆。
龙的礼享公司对风火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认;
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但证明内容不确认;
对证据2、3、4、5、7、8、9、10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确认。
另认为风火公司在二审期间才提交上述证据均已超过举证期限。
风火公司对龙的礼享公司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对于风火公司及龙的礼享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上述证据,因一审阶段已全部存在,且风火公司和龙的礼享公司在一审时均知晓该证据,据此,本院不采纳这些证据作为本案二审阶段的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审庭审笔录显示,龙的礼享公司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广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出具给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资料”,当庭出具了原件,并经过质证,真实性可以确认。
该资料上载明:“IH电饭煲是由日本率先研发和生产的高科技电饭煲,IH是家电行业中代表‘电磁加热’技术的通用识别标志,英文详称是InductionHeating,此标识已广泛使用在具有电磁回热技术的家电产品上,最常用的包括电饭煲和电磁炉等。
目前国内大多数的知名家电企业均有IH电饭煲推出市场,在实体店或网络店铺中大量销售,据我协会了解就有美的、格力、九阳、苏泊尔、奥克斯等”。
“百度百科”对“IH”的解释为:“IH(INDUCTONHEATING:感应加热)是电磁感应原理为基本原理的热源。
常见的电器中电磁炉就是IH感应加热形式的。
一些新型的电饭煲也采用IH加热方式”。
“百度百科”对“IH电饭煲”的解释是:“依靠磁力线穿透锅体进行加热的电饭煲。
”京东商城和天猫商城中美的、苏泊尔、飞利浦、天际、九阳、奔腾、大松、格力等等品牌均有IH电饭煲出售,并均采用“IH”标识。
本院认为,根据风火公司和龙的礼享公司的诉辩意见,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龙的礼享公司使用“IH”标识的行为对风火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它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本案中,从广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出具给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材料及百度百科对“IH”及“IH电饭煲”的解释可知,“IH”标识是家电行业,尤其是电饭煲和电磁炉中代表“电磁感应加热技术”的标志,是英文“InductionHeating”的缩写。
经核,在京东商城和天猫商城中可见的美的、苏泊尔、飞利浦、天际、九阳、奔腾、大松、格力等等各大电器品牌都有IH电饭煲出售,并均采用“IH”标识。
由此可见“IH”标识确为表示电磁感应加热技术功能或特点的标志,系对电磁感应加热技术功能或特点的描述,即凡带“IH”标志者均采用了电磁感应加热技术或具备电磁感应加热功能。
风火公司的第13520157号注册商标中因含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或特点的描述,该商标的显著性低,且风火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通过其使用而使该商标知名,从而强化了其显著性,故其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再结合本案龙的礼享公司在其产品及包装上使用“IH”标识时均有同时突出标示商标“Longde龙的”,且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也明确注示了真实的生产商、监制、电话、厂址、网址等信息,故可以认定龙的礼享公司在使用“IH”标识时并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其采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商品所具备的特点或功能,不会造成混淆,是善意使用,故龙的礼享公司使用“IH”标识的行为属正当使用。
对风火公司的第13520157号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风火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6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风火酒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