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1862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怡,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严冠莹超市,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钱桥社区奉柘公路***号。
经营者:严冠莹。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严冠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建亮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