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1812号原告:福建省嘉士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泉安中路江宅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逢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洁,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江北陶林法调味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61号新二号桥市场1-50、51摊位。
经营者:陶林法。
被告:晋江市益利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社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昌标,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嘉士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北陶林法调味品经营部、晋江市益利发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嘉士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嘉士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嘉士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嘉士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程辉审判员 张东亚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