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1195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湖塘宝国欧普集成吊顶店,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虹村湖塘纺织城B20-101经营者:郑宝国,男,汉族,1968年9月12日生,户籍地在江苏省宝应县。
被告:嵊州市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嵊州市长乐镇工业功能区新嵊义线南侧。
法定代表人:钱春宝。
被告:嘉兴索菲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凤珍村石岸头41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伟。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湖塘宝国欧普集成吊顶店、嵊州市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嘉兴索菲亚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