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1239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骋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王孝智,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骋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上海骋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亚安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