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终120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武侯区新鑫明上家居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八益家具城金属交易区D131号。
经营者:王琳,女,汉族,1975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远智,男,汉族,1975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其与武侯区新鑫明上家居经营部经营者王琳系夫妻。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助明,男,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帅,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侯区新鑫明上家居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王助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知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侯区新鑫明上家居经营部以其与王助明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侯区新鑫明上家居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侯区新鑫明上家居经营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武侯区新鑫明上家居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