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1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小协镇刘和购物广场。
住所地:新泰市协庄煤矿希望路*号楼。
经营者:刘西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西尧。
被告:新泰市刘和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玉英,董事长。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小协镇刘和购物广场、新泰市刘和经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