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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塘桥至尊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82民初783号
案件名称783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塘桥至尊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塘桥至尊烟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83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家港市塘桥至尊烟杂店,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镇中北路。

负责人陈佳豪,男,1996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实际经营者陈晓海,男,1972年9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城南镇吉捕岙村***号。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塘桥至尊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1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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