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999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
组织机构代码:55138508-2。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梧桐金鹏话机世界有限公司。
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东兴街庆丰中路A幢4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085254826A。
法定代表人:金敬元。
被告:桐乡市副食品批发市场海英酒业批发部。
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副食品批发市场307-3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83670033059。
经营者:杨海英。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梧桐金鹏话机世界有限公司、桐乡市副食品批发市场海英酒业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8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