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民初172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东咏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层。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笑愚,男,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吉安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坪田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肖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安市青原区裕兴玩具食品批发商行,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贸易广场8街**号。
经营者:彭立艺。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裕兴玩具食品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月4日、2017年1月19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吉安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裕兴玩具食品批发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