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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展逸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翟信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44、45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展逸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翟信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展逸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翟信奎,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4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展逸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

委托代理人:林栩,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富成,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信奎(英文名:CHOISHINKYU),男,大韩民国人,住大韩民国。

委托代理人:屠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标雯,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

上诉人中山市展逸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展逸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翟信奎及原审被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灵动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430296555.5、ZL201430297096.3)纠纷管辖权异议两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220、1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两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本两案中,展逸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两案具有管辖权。

因此,展逸公司请求将本两案移送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或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驳回展逸公司对本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展逸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或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本两案属于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两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即由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或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崔信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两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展逸公司、灵动公司作为本两案被告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第三条第二款“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本两案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两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展逸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展逸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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