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终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桥头街宁化府**号。
法定代表人:郝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忆博食品经销部。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恒山路食品批发市场J区**号。
经营者:陈晓斌,男,汉族,1986年5月16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区户。
上诉人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源庆醋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原市尖草坪区忆博食品经销部(以下简称忆博食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晋0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3日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益源庆醋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定于2017年2月23日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向上诉人益源庆醋业公司上诉状所载明地址发出EY423234676CN邮政特快专递,经查询上诉人已于2017年2月5日14时55分签收,签收人为要睿,但上诉人益源庆醋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