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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尖草坪区忆博食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晋民终56号
案件名称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尖草坪区忆博食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太原市尖草坪区忆博食品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终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桥头街宁化府**号。

法定代表人:郝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忆博食品经销部。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恒山路食品批发市场J区**号。

经营者:陈晓斌,男,汉族,1986年5月16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区户。

上诉人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源庆醋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原市尖草坪区忆博食品经销部(以下简称忆博食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晋0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3日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益源庆醋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定于2017年2月23日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向上诉人益源庆醋业公司上诉状所载明地址发出EY423234676CN邮政特快专递,经查询上诉人已于2017年2月5日14时55分签收,签收人为要睿,但上诉人益源庆醋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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