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终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娟,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越,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酒泉市保健验光配镜部。
经营者:高建武。
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酒泉市保健验光配镜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酒泉市保健验光配镜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