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7759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组织机构代码609789750。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民治名汇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万众生活村31栋101号,经营者黄益和。
本院在审理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民治名汇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