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086号之二原告:XX超,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荣,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灯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陈登保。
被告:中山市森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沈迪明。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XX超与被告常州灯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森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283951.X、一种电路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XX超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XX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