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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与厦门坤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2民初10号
案件名称XX与厦门坤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厦门坤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初10号原告:XX,��,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波,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坤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后山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颜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与被告厦门坤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坤锦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ZL201320710607.X号实用新型专利属于XX与厦门坤锦公司共有,判令厦门坤锦公司配合XX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专利权人的申请;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厦门坤锦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XX与厦门坤锦公司于2012年1月5日签订关于“小型稳流液泵”的《项目开发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XX负责协调立项管理工作,厦门坤锦公司负责提供匹配项目研发、试制及样品检测等工作的相关人力资源,提供所需原材料、生产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并约定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商标、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等全部知识产权由双方按出资比例共有。

厦门坤锦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单方就项目产生的核心技术申请了“一种小型稳流液泵”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4年4月3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320710607.X。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公开的专利信息中,该专利的申请人及专利权人为厦门坤锦公司一方。

经多次催促,厦门坤锦公司仍然拒绝追加XX为专利权人。

被告厦门坤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调整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

故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

本案合同标的额未达到3000万元,应由厦门坤锦公司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专利权权属纠纷,应由具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被告厦门坤锦公司的住所地在��门市集美区,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本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厦门坤锦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厦门坤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50元,由被告厦门坤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璟审 判 员  谢爱芳审 判 员  陈璐璐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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