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66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宏远照明器材厂,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经营者:赵文选。
被告: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谈付田。
被告:中山大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倪功大。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彭仕国。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卢遵荣。
原告孔玮与被告高邮市宏远照明器材厂、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大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孔玮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经查,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受理费,原告迄今为止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孔玮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