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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高邮市宏远照明器材厂、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66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高邮市宏远照明器材厂、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高邮市宏远照明器材厂,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大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66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宏远照明器材厂,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经营者:赵文选。

被告: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谈付田。

被告:中山大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倪功大。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彭仕国。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卢遵荣。

原告孔玮与被告高邮市宏远照明器材厂、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大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孔玮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经查,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受理费,原告迄今为止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孔玮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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