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81号之一申请人: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曲吴路429号7幢1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79368847Y。
法定代表人:吴斌。
被申请人:漯河市郾城区淘哈哈百货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3MA47PMTJ70,经营场所:郾城区孟庙镇井岗山路天鹅湖小区3楼1单元101。
经营者:曹慧港,男,汉族,1990年4月26日出生。
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漯河市郾城区淘哈哈百货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豫11知民初81号民事裁定,冻结漯河市郾城区淘哈哈百货商店50000元的银行存款。
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并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完赔偿义务,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漯河市郾城区淘哈哈百货商店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漯河市郾城区淘哈哈百货商店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漯河市郾城区淘哈哈百货商店50000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