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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伊宁市真明亮眼镜配戴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新民终14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伊宁市真明亮眼镜配戴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伊宁市真明亮眼镜配戴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民终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娟,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宁市真明亮眼镜配戴中心,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解放。

经营者:吴国花,女,汉族,1971年2月2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伊宁市真明亮眼镜配戴中心(以下简称真明亮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的(2016)新40民初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未开庭审理。

上诉人雅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娟、吴明,被上诉人明亮眼镜店经营者吴国花参加了本案调查。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雅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真明亮眼镜店赔偿雅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00元;

2.由真明亮眼镜店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涉案商标知名度高,综合指数占同行业首位,真明亮眼镜店故意侵权主观恶性大,理应对其侵权行为进行严惩。

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雅瑞公司4000元的经济损失畸轻,综合计算雅瑞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雅瑞公司未获得任何损失补偿。

一审判决不符合我国国情,不利于商标权的保护、推动知识产权进步和市场经济增长。

综上,真明亮眼镜店存在明显过错,其行为已经极大的损害雅瑞公司的合法利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真明亮眼镜店辩称,一审判决的数额足以赔偿雅瑞公司所有损失,且真明亮眼镜店仅卖了一副遮光太阳镜,并未销售侵犯雅瑞公司商标权的商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雅瑞公司的上诉请求。

雅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真明亮眼镜店停止销售侵犯””、”暴龙”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真明亮眼镜店在《法制日报》上除中缝以外的地方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真明亮眼镜店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厦门全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取得第×××号””字母商标的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眼镜、太阳镜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7月28日起至2013年7月27日止。

2011年5月13日,国家工商总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予雅瑞公司,后又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7月27日。

香港全可实业发展(国际)有限公司注册”暴龙”文字商标,商标局核准后颁发了第×××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眼镜、太阳镜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7月7日起至2013年7月6日止。

2011年5月13日,商标局核准”暴龙”商标转让予雅瑞公司,后又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7月6日。

2015年8月10日,商标局作出(2015)商标异字第×××号《第×××号”BOLO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中认定雅瑞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4年3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号《关于第×××号”爆龙仔BAOLONGZAI”商标争议裁定书》裁定将争议商标”爆龙仔BAOLONGZAI”予以撤销。

2015年11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亚心公证处公证人员李伟、高伟凯及雅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淑娟来到位于伊宁市解放西路的真明亮眼镜店,由陈淑娟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花费300元购买了眼镜一副,并取得收款收据,购买行为结束后,对真明亮眼镜店店的外观名称、所购眼镜拍摄照片,并将所购眼镜进行封存。

该公证处于2015年12月1日制作了(2015)新亚证内字第9258号公证书,雅瑞公司支付公证费900元。

经查验,公证封存盒的包装及公证处的封条完好无缺。

当庭开启(2015)新亚证内字第9258号公证书所附封存盒进行查验比对,封存盒内共有一副太阳眼镜及包装盒,太阳镜镜架鼻梁部位挂有”爆龙仔BaoLongzai”合格证标签,制造商:台州市椒江星海眼镜厂。

另查明:真明亮眼镜店销售的眼镜品牌为”爆龙仔BaoLongzai”。

”爆龙仔Baolongzai”商标系蒋文勇注册,并取得了第×××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有效期限2011年5月14日至2021年5月13日。

蒋文勇注册成立了台州市椒江星海眼镜厂,并取得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真明亮眼镜店是否存在侵犯商标权行为;

如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真明亮眼镜店作为专业销售眼镜的商家,对涉案注册商标公示性的权利应在商品真伪、价格、供应商等方面负有超出一般的注意和谨慎义务。

本案中,真明亮眼镜店没有提供涉案侵权产品合法来源,同时又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购进并说明批发商,故真明亮眼镜店销售侵犯雅瑞公司注册的””、”暴龙”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对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在上述两数额均不能确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定额赔偿。

本案中,雅瑞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真明亮眼镜店实际购入涉案侵权产品的具体数量,同时雅瑞公司因真明亮眼镜店的侵权造成的损失亦难以确定。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真明亮眼镜店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商标的声誉及知名度、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销售价格,以及雅瑞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相关因素,确定真明亮眼镜店的赔偿数额为4000元。

对雅瑞公司要求真明亮眼镜店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本案中真明亮眼镜店侵犯了雅瑞公司的商标财产权,并不涉及人身权问题,而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情形,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一、真明亮眼镜店立即停止侵犯雅瑞公司的””、”暴龙”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真明亮眼镜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雅瑞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

三、驳回雅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雅瑞公司负担500元,由真明亮眼镜店负担50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一审法院在权利人雅瑞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受到的损失以及真明亮眼镜店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真明亮眼镜店侵权行为的情节、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销售价格、地区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真明亮眼镜店赔偿雅瑞公司经济损失以及雅瑞公司为制止真明亮眼镜店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并无不当。

雅瑞公司主张一审判决确定赔偿数额过低,但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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